- Oct 24 Sat 200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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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交流道附近4樓透天店住~543萬
- Oct 24 Sat 200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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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福麗段魚塭地~536萬
- Oct 24 Sat 200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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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3樓便宜透天別墅~512萬
- Oct 24 Sat 200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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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4樓社區型別墅~480萬
- Oct 24 Sat 2009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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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鄉自強段近工業區農地~473萬
- Oct 24 Sat 200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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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2樓透天住宅~457萬
- Oct 24 Sat 2009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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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4樓透天別墅~440萬
- Oct 24 Sat 200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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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3樓透天別墅~323萬
- Oct 24 Sat 200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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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民生路四段4樓透天厝~248萬
- Oct 24 Sat 200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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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中清路2樓透天便宜屋~204萬
- Oct 24 Sat 2009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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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拍賣土地為共有,房屋為專有,或拍賣土地一部份為共有,一部份為專有,房屋為專有之情形,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優先購買權?
請問:拍賣土地為共有,房屋為專有,或拍賣土地一部份為共有,一部份為專有,房屋為專有之情形,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優先購買權?
答: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本題示情形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另在區分所有之土地為共有,而僅拍賣其應有部份,但房屋為專有,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分別移轉,故土地共有之其他共有人,自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另非公寓大廈之房屋,如台中市之「衛道新世界」大樓住戶之透天厝,土地為共有(一部分為道路之公共設施),房屋為專有之情形,雖與一般公寓大廈相同,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即執行法院將上揭土地應有部份及房屋專有部份(全部),定拍賣條件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本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使基地與地上之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之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參照內政部六四、十、廿一、台內地六五七○○六函,前司法行政部六四、十一、十一、台(六四)函參九八九一號), 因房屋之使用,不得離土地而使用,以免因拍賣時有房屋所有權而無土地所有權之違常情及糾爭,故本件之拍賣不動產情形,雖該不動產之土地及房屋非屬區分所有,亦應準用,以合實際。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 Oct 24 Sat 200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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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拍屋經拍定後其查封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程序為何;優先權登記為何?
請問:法拍屋經拍定後其查封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程序為何;優先權登記為何?
答: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拍定人(或承受人)繳清價金後,執行法院應即(一)塗銷查封登記。(二)塗銷抵押權、優先權登記。(三)製作分配表。即存在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如禁止處分),因拍賣而消滅(強制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這是強制法修正之重大變更,即無論抵押權人及優先權人是否行使其權利,均因拍賣而消滅,使物權之追及力因而中止。但有二例外:
(一)、拍定後,因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則予以保留不塗銷(強制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後段),即民間俗稱「背胎」,但這情形乃因拍定後由拍定人(或承買人)與抵押權之協議而不塗銷,並不違反塗銷主義之立法原意。又拍定人有上開情形而不塗銷者,應於執行法院通知繳交價金期限前聲明之。








